(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与黄全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黄全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1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马楚旭。委托代理人:陈广兵,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琳芳,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全聪,男,汉族,住广西天等县福新乡,公民身份号码:×××0911。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全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9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劲雄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