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红、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红,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74号申请人:周红,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路275号。法定代表人:陈庆。申请人周红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L×××××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担保人许标所有的皖L×××××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