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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丽华与舒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华,舒建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780号原告:沈丽华。被告:舒建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丽华与被告舒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丽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沈丽华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