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丽华与舒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华,舒建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780号原告:沈丽华。被告:舒建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丽华与被告舒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丽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沈丽华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