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唐xx,女,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原告唐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唐x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冬在外打工相识并恋爱,2002年生育一女王xy,并于2004年1月5日在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4年10月4日生育婚生子王x。原、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婚后被告的所作所为与婚前判若两人,性格非常暴躁,经常跟原告吵架,甚至打架,被告使用家庭暴力多次殴打原告。原告一直处于痛苦的生活中。原告每次想好好与被告沟通,但是每次原告一开口说到小孩生活费���,就要遭到被告的暴打。原告的婚生子女一直由原告的母亲照顾,被告从2009年以来未支付过生活费,而且还很少回家,对于家里的一切事务毫不关心,小孩也从来没有照看过,被告根本未尽到一个为人父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渐渐破裂,原告一次次的给被告机会,望被告能以事业、家庭为重,但一次次让原告彻底失望,原告过着经常以泪洗脸的度日如年的生活,为解除痛苦,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原告于2013年6月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经过公开庭审,并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603号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以为在这半年多来,被告会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与原告搞好夫妻关系。但时间证明,被告在这一年半的时间多来,就连简单的电话联系都没有,一声问候都没有,原告过着极其痛苦的生活。综��事实,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xy、婚生子王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xx在庭审中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从相识到生孩子,我一直在工作,鉴于我受伤后才提出离婚;我没有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两个小孩子也不同意我们离婚。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在外打工认识并相恋。2002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为王xy。2004年1月5日,原、被告在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并于2004年生育一子,取名为王x。原告曾于2013年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上述判决作出后,因双方关系并未有所改善,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4年1月5日登记结婚至今,已维持了数年的婚姻关系,且生育了子女,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以家庭为重心,珍惜这段婚姻,在感情上互相体谅和包容,互相理解和尊重。同时,双方应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母亲的呵护和父亲的教导,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不应因家庭琐事意见不和就拆散家庭,让子女失去一方的关爱。被告作为男方,生活中应宽容大度,应积极主动的维护家庭和谐,通过耐心沟通,增强理解,缓和、化解矛盾,努力营造幸福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以此为由请求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嘉东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