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孙某某,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戈某某,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利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