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悦铭与李宗洋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77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