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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悦铭与李宗洋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77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