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与江东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江东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住所地涉县西戌镇沙河村西北侧。法定代表人牛云海,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东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苗壮,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建国,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以下简称西戌镇白云岩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西戌镇白云岩矿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白云石开采、加工、轻烧,具有用工主体资格。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22日,江东生到西戌镇白云岩矿任粉碎机操作工,每月工资2400元。2013年11月22日23时40分,江东生在工地干活时受伤,因赔偿事宜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江东生作为申请人以西戌镇白云岩矿为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7日,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向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戌镇白云岩矿在仲裁时提交的答辩状中称“申请人却未能提供其在企业工作的工作服、工作证来证明自己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只是提供了一些被申请人的员工的证人证言”。2014年8月14日,仲裁审理开庭时,西戌镇白云岩矿代理人王广叶对江东生提供的录音的意见是“应该是牛云海讲的,但对录音取得方式有异议。”2014年8月15日,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涉劳人仲案(2014)第51号裁决书,内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22日期间系事实劳动关系。原审认为,西戌镇白云岩矿在仲裁时对王伟正、江彦平系本单位员工的身份和牛云海的谈话录音明确予以认可,本次诉讼虽又予否认,但没有提供证据来推翻自己在仲裁时认可的前述事实,因此,王伟正、江彦平系西戌镇白云岩矿员工的身份和牛云海的谈话录音,应予认定。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江东生工友王伟正、江彦平的证言和牛云海的谈话录音,并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综上所述,西戌镇白云岩矿的起诉理由不成立,西戌镇白云岩矿与江东生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予确认。遂判决如下: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和江东生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22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负担。宣判后,上诉人西戌镇白云岩矿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主要上诉理由,1、江东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系上诉人单们的工人,因江东生去涉县肿瘤医院看病产生了医患纠纷,医院在无奈之下,给江东生出具了证明,且牛云海的录音里,并没有承认江东生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上诉认已经将部分工程承包出去,江东生与上诉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江东生的伤情是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的伤,其伤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关系。望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江东生答辩称,1、江东生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均是合法取得,且是本案的事实,并客观公正地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西戌镇白云岩矿提出将工程承包出去,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3、西戌镇白云岩矿上诉提出江东生的伤系在交通事故中受的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依据原审卷宗材料、当事人陈述,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江东生与西戌镇白云岩矿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中,江东生于2012年10月到西戌镇白云岩矿任粉碎机操作工,上述事实有工友同西戌镇白云岩矿法定代表人牛云海的谈话录予以证明,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故的通知》第二条,一审法院确定西戌镇白云岩矿与江东生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西戌镇白云岩矿上诉提出已将部分工程承包出去,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现请求与江东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运才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