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蔡禄祥诉被告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禄祥,刘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630号原告蔡禄祥。被告刘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禄祥诉被告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禄祥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禄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禄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禄祥负担。审判员 卢定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