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XX玉与桂林宾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玉,桂林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XX玉。被执行人桂林宾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XX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象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桂林宾馆有限公司给付赔偿金、加班工资、休假工资和工资共计1547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桂林宾馆有限公司并告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桂林宾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已支付给申请人XX玉,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陆 凯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瑞飞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