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方俊武与义乌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义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方某,经商。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义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义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