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殷民小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靳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靳建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小初字第4号原告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钢六区。法定代表人张为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候贵玲、郭国良,该公司职工。被告靳建敏,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靳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