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黎某朋、钟某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黎某朋,钟某敏,梁某兴,黄某丹,黄某,黄某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法定代表人农子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黎某朋,农民。被执行人钟某敏,农民。被执行人梁某兴,农民。被执行人黄某丹,农民。被执行人黄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结,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黎某朋、钟某敏、梁某兴、黄某丹、黄某、黄某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某朋、钟某敏、梁某兴、黄某丹、黄某、黄某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黎某朋、钟某敏、梁某兴、黄某丹、黄某、黄某结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某兴在银行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冻结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