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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会轻与王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轻,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刘会轻,女,汉族,1979年9月生,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王静,男,汉族,1980年9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会轻与被执行人王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静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