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朱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沙河店村。被告袁某某,男,198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永山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人民陪审员 严守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