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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济佑与顾云飞、仇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济佑,顾云飞,仇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孙济佑,女,1981年4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81********,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北路****号。被告顾云飞,男,1983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3********,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28-326。被告仇淑君,女,1984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4********,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28-326。原告孙济佑与被告顾云飞、仇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济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云飞、仇淑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济佑诉称,被告顾云飞因经济紧张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孙济佑借款43000元,约定于2015年2月28日前归还,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顾云飞共偿还13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剩余欠款30000元,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顾云飞、仇淑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顾云飞因经济紧张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孙济佑借款43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2月28日前归还,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顾云飞共偿还原告13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还。另查明,灌南县民政局调取的关于被告顾云飞、仇淑君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两被告于2013年1月4日在灌南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业务,于2015年7月1是冬日在该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业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的两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顾云飞在还款到期后应积极归还借款,但经原告催要后,被告顾云飞未能及时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顾云飞归还3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仇淑君虽已与被告顾云飞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该笔借款系被告顾云飞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两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此笔债务系夫妻个人债务情形,故被告仇淑君应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对原告孙济佑主张被告顾云飞、仇淑君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云飞、仇淑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济佑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顾云飞、仇淑君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陈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