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辖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明辉纸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明辉纸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辖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明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龙南村。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西邹坞村。法定代表人:许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祥,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江市明辉纸业有限公司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5)薛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受理原审原告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吴江市明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审被告吴江市明辉纸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原审被告吴江市明辉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吴江市明辉纸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业务均发生在2014年度,双方从未在2013年签订买卖合同并发生买卖业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买卖合同是不真实的。原审法院用签订于2013年的合同处理2014年发生的买卖业务并依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实属错误。上诉人吴江市明辉纸业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江市明辉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6日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是双方对以后发生的买卖纸管纸行为所作出的概括性约定。该合同第七条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即: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被上诉人枣庄市海象纸业有限公司是该合同的乙方,其住所地在薛城区邹坞镇西邹坞村,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据该管辖协议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虽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吴江市明辉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硕审判员 俞 涛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