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苏某与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农某。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经本院判决离婚,判决书即判令农某向苏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44640元并交付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又判令苏某支付抚养费养育双方共同的生育的小孩至成年(小孩由农某监护),且农某就小孩抚养费事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本案金钱部分的执行已无必要。另查明,涉案的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一直由苏某掌控,不存在交付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农某向苏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44640元并交付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