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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伟强奸、强迫卖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字第00488号罪犯黄伟。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31号刑事裁定,维持了(2011)榆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黄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2000元)(刑期从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该犯于2014年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9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担任组立工期间,认真负责。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伟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18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黄伟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许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