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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小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与被告王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王现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小字第12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负责人徐全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俊涛,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现民,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与被告王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鄢陵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