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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广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怀勤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勇,王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勇,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怀勤,女,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怀勤的银行存款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