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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罗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延鑫。被告:孙某。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原告罗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