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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卞春燕与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卞春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组团U2-15-1号地。法定代表人:崔恒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艳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春燕。委托代理人:廖丹,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琳,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卞春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7542号民事判决,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被上诉人卞春燕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以及被上诉人卞春燕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0754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卞春燕撤回起诉;三、准许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66元,减半收取2033元,由卞春燕负担389元,由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66元,减半收取2033元,由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