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晓春与郑锦铭、郑卫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春,郑锦铭,郑卫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春。被执行人:郑锦铭。被执行人:郑卫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春与被执行人郑锦铭、郑卫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7679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5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