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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