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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侯永权,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无业。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永权、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都是再婚,婚后由于被告不愿上班,原告将自己全部的工资收入都给了被告,但被告却仍不满足,只要不顺从被告要求,被告就与原告争吵不断,并多次吵闹到原告工作的地方,致使原告无法工作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和好无望。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原告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被告户籍证明、婚姻登记信息、证明、证券对帐单、视听资料、病例诊断书。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年××月想超生一个孩子在民政部门离婚,实际夫妻生活在一起感情很好,2014年元月复婚。近一段时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同时查明: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期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是夫妻生活的正常现象。故原告张某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