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管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高科申请执行叶辉、廖云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科,叶辉,廖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598号申请人王高科,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叶辉,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廖云霞,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辉、廖云霞存款人民币230.780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巍-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