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王树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