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林犯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32号罪犯李林,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高中文化,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局规划执法大队原聘用人员。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侯安琪、陈友利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林在获得减刑后,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共同受贿26.4万元中个人分得赃款8.8万元已全部退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龚海南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