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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自琴与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琴,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920号原告:王自琴。被告: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琴与被告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费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费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琴撤回对被告费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自琴负担。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慎莲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