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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腾宇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南长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腾宇工贸有限公司,河南长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腾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丙奇,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长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跃,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州市腾宇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长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一案中,查明,河南长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396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