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29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务农。1996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3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劫持汽车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夏云鹏,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建光,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夏云鹏、赵建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石家庄市平山县搭乘杜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出租车去石家庄市区,上车后怀疑后面有车辆跟踪他并催促杜某加速行驶。当车行至石清路与古城西路口时,被告人李某甲双手持菜刀威胁杜某,再次让其加速开车,杜某被迫驾驶车辆冲过红绿灯继续前行大约100米左右到石家庄市公安局石清西警务站时,突然猛踩刹车,将车停下后向路边执勤110民警跑去求救。被告人李某甲则驾驶该车沿石家庄市二环路逃离,后在石家庄市南二环与西二环拐弯主道下桥口处被警务站民警拦截抓获。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为31100元,吸毒情况检测为尿检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主要辩称,其开车走后,司机曾给其打电话,让我把车送回平山,其是在送车的过程中被抓获的,系犯罪中止。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李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意见,但李某甲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石家庄市平山县搭乘杜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出租车去石家庄市区。李某甲上车后怀疑后面有车辆跟踪他,故催促司机杜某加速行驶。当车行至石清路与古城西路交叉口时,被告人李某甲双手持菜刀威胁杜某,再次让其加速开车,杜某被迫驾驶车辆冲过红绿灯继续前行大约100米左右到石家庄市公安局石清西警务站时,突然猛踩刹车,将车停下后向路边执勤110民警跑去求救。被告人李某甲则驾驶该车沿石家庄市二环路逃离。后在石家庄市南二环与西二环拐弯主道下桥口处被警务站民警拦截抓获。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31100元,李某甲吸毒检测为尿检呈阳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杜某、马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出租车照片及出租车行驶轨迹图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甲关于司机打电话让其还车后,其是在送车的途中被抓获,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李某甲未经出租车车主及司机准许,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100元,破会了社会秩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其在未经准许,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时,便已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犯罪已经既遂。故李某甲辩称其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李某甲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 瑾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人民陪审员 康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