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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郑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郑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203-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负责人胡宝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艳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郑艳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郑艳明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艳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艳明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郑艳明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二路2号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因该房产系轮候查封,需待首位查封房产的单位处置时,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郑艳明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是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2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