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初字第5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姜云与周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云,周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014号原告姜云,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殷仕梅,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周翔,男,汉族,1992年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云超诉被告周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云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