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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航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航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023号原告北京世纪航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晓明,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长青路99号。法定代表人纪亚辉,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航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航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航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五十二元,由原告北京世纪航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