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秦汉林与卢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秦汉林(又名秦翰林)。被告卢巍。原告秦汉林诉被告卢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秋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汉林诉称,2014年11月5日,被告卢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逾期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卢巍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被告卢巍向原告秦汉林借款10万元,并出具内容为:“今借到秦翰林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注:二月内还款”的借条,现原告以被告推诿还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卢巍向原告秦汉林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卢巍未举证证明其履行完偿还借款之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秦汉林要求被告卢巍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秦汉林借款10万元。上述给付内容如逾期未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卢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易秋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吴志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