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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春芝与定远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芝,定远县人民政府,定远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马春芝。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万瑞健,县长。被告:定远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青平乐,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生,该局办公室主任。原告马春芝诉被告定远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少杰审 判 员  杨孝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勤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