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高某、梅某某与王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梅某某,王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175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原告:梅某某,女,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友勇,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继亮,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梅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梅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梅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0元,减半收取5715元,由原告高某、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君东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天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