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二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景县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与孙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62-1号原告:景县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连元。委托代理人:窦保利。被告: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超的银行存款132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孙超的银行存款132000元予以冻结。二、冻��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乜永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翟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