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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义波与洪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波,洪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739号原告吴义波,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洪灿明,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义波与被告洪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义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义波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