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杜洪波,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某,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