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常某与丹凤县龙驹寨镇某砖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丹凤县龙驹寨某砖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常某,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某村,农民。被告丹凤县龙驹寨某砖厂。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砖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丹凤县龙驹寨某砖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崇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