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知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知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茂名市茂南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洪源出庭支持公诉,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在中山市沙溪镇下朗夜市正街1栋楼下无名手机配件档口内复制、出售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及其制作录音录像的视频。同年11月5日晚上,陈某某在上述地点向劳某某复制上述音乐文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从陈某某处缴获存有电影、电视剧视频及音乐文件共2613个的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该电脑内的电影、电视剧、音乐等影音作品均为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及笔记本电脑1台。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龙环派出所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办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缴获物品照片、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鉴定委托书、鉴定送检清单及中山市版权局的复函,陈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其音乐、电影、电视及录音录像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某侵犯著作权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慧珊人民陪审员 庞小峰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婉芬陈诗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