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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甲与金媛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金媛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张甲。法定代理人张传训。被申请人金媛媛,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甲与被申请人金媛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金媛媛驾驶的豫NAN5**号小型轿车,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媛媛驾驶的豫NAN5**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金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