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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冠滔与聂坤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冠滔,聂坤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49-1号申请人:陈冠滔,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法定代理人:陈仲辉,是陈冠滔的父亲。被申请人:聂坤泉,住郁南县。关于申请人陈冠滔与被申请人聂坤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冠滔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聂坤泉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陈仲辉已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书为申请人陈冠滔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人民币5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冠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聂坤泉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为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邓杰明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思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