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蔡凤斌诉王晶、邢彩霞、大庆利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凤斌,大庆利买科技有限公司,邢彩霞,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蔡凤斌,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京华点津教育培训学校职工。被执行人大庆利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外包园D1-722、726室。法定代表人闫海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彩霞,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庆利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晶,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庆利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蔡凤斌诉被告王晶、邢彩霞、大庆利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庆商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凤斌于2015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晶、邢彩霞、大庆利买科技有限公司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428.5元的执行裁定书,将此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商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