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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公江与胶州市胶莱镇冲角埠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公江,胶州市胶莱镇冲角埠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336号原告韩公江,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衣起平,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胶莱镇冲角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方贤,村书记。原告韩公江与被告胶州市胶莱镇冲角埠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公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