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夏开洪与易千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开洪,易千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00号原告夏开洪。委托代理人刘刚,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易千军(又名易勇)。本院受理原告夏开洪诉被告易千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该建设工程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花果。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属于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思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