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青龙与侯增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龙,侯增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89号原告李青龙。被告侯增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龙与被告侯增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侯增岭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孟园馨苑小区23号楼二单元401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侯增岭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孟园馨苑小区23号楼二单元401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