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俞新放与厉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厉敏敏,俞新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厉敏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俞新放。原告俞新放诉被告厉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杭西商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厉敏敏不服,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2015年7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厉敏敏申请再审认为,本案房屋不是买卖,而是投资转让。其和上海首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蒋村商住区r2-8、r22-7地块内部投资合作协议书》,被告只是合作建房,原告在诉讼时也提交了他和其他人的《内部合作协议书》,故原告也应明知是投资转让,且房屋的钥匙也已交给原告,房屋已被原告使用至今。原告实际交付给被告只有40万元,原审中关于2011年4月28日的20万元存款是被告本人的存款。故请求再审。俞新放答辩认为,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关系,办理手续时,因厉敏敏未提供原始合同以及厉敏敏本人没有到场,致使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没有完成,原告也未使用房屋。至于2011年4月28日的存款系当天双方一起到留下支行办理,原告在提起20万现金后即交付给了被告,随后,被告将该款存入了自己的银行卡。请求驳回厉敏敏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而再审申请人厉敏敏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厉敏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钟林审判员 张 争审判员 唐庆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金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