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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4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永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伟 搜索“”